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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06-25 10:21 来源: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量: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且原《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武政综〔2005〕17号)及《武夷山市物价局 武夷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武价〔2003〕24号)文件已到期,新《武夷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势在必行。

二、文件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2002年12月27日印发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

三、关键词解读

(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的用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的征收环节: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业主需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

(五)配套费的征收部门: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四、征收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五、实施期限

本规定实施时间为2026年6月3日起,有效期10年。《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武政综〔2005〕17号)同时废止,以往出台的武夷山市相关政策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新规定出台后,本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上级新规定为准;并根据上级新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规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徐瑶,电话:0599-53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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