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武夷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且原《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武政综〔2005〕17号)及《武夷山市物价局 武夷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武价〔2003〕24号)文件已到期,相关标准等规范已不符合现在的实施情况,原征收文件与上级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另市巡察也提出文件出台多年未修订问题,新《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制定势在必行。
2.制定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2002年12月27日印发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武夷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合法性审查经过和情况。文件印发前,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
3.征求意见情况:向7个市直相关部门两轮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1月24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征集意见反馈2条,均已采纳,公开征集意见0条。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6年2月13日市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2026年3月23日市政府2026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三、主要内容
(一)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的用途进行详细解释。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四)明确收取配套费的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及相关职责。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及审核审批流程。
(六)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明确城市土地类别划分及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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