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3〕79 号)
2.补助对象:为农户(主要包括一般农户、农场职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下同)生产性贷款( 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等)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3.补助内容:鼓励担保机构针对农户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
4.补助标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担保机构上年度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不高于 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担保机构上年度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以上经营主体生产性贷款担保额不高于 1.4%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每个担保机构对单个专业大户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50万元,超过的按50 万元计算风险补偿金;对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法人提供担保的单个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 100 万元,超过的按100 万元计算风险补偿金。
5.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初审,其中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方面的材料审核、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其他方面的材料,并查验原始单据。初审合格的项目在本级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提出资金补偿方案,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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