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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征集
2024-07-25~2024-08-24 状态:征集结束

为进一步强化林业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到位,推进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提升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2014〕19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等法律法规及参照福建省其他县市对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相关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代拟了《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将《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公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为期30天。

意见反馈方式:

1.发送书面意见建议至电子邮箱:wyslyj@163.com。

2.邮寄书面意见建议至武夷山市林业局(福建省武夷山市城东路18号,邮编:354300,请在信封封面标注“《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文本意见”字样)。

3.通过征集页面下方的意见提交栏直接提交意见。

热忱期待您积极参与,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武夷山市林业局

2024年7月25日

附件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提升林业非诉案件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我市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适用范围

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需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的以及补植复绿、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二、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组织实施主体为执行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市人民法院认定适用“裁执分离”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的标的物以及补植复绿、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强制执行工作。

三、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局、文体旅局、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供电公司、供水等单位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

四、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法院申请“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前,对执行标的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等事项的以及执行标的为补植复绿、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事项的,需事先发文告知执行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预案,做好群众工作,确保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拆除以及补植复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被执行人及其他无理阻挠组织实施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有效强制措施,保障强制执行行为依法有序开展。

七、“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应在裁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对林业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完毕,执行结果应于实施完毕后15日内向作出裁决的市人民法院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八、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裁执分离”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如发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生效裁判,可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支持和促进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执行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执法公正。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发布前,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机关与本通知不一致且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机关尚未实施的,按本规定移交相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征集结果为:0条

    本次征集活动已结束,收到有效意见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