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为:www.wys.gov.cn)。
(二)公开渠道
1.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网
http://www.wys.gov.cn/
2.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武夷山市档案馆、武夷山市图书馆以及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武夷山市档案馆地址:南平市武夷山市X825与五里桥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90米;
联系电话:0599-5316126
武夷山市图书馆地址:武夷山市百花路318号市民广场4幢
联系电话:0599-5303729
武夷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武夷山市百花路318号市民广场
联系电话:0599-5119768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机构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市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9-5302315
传真:0599-5302773
电子邮箱:wyszfbrmg@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邮编:354300 。
(五)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文件标题:指该信息的标题。
2.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3.发文机关: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5.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印发时间。
6.发文字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有效性:指该文件是否处于废止阶段
8.内容概述:简单概述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武夷山市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咨询电话:0599-5302315
传真号码:0599-5302773
电子邮箱:wyszfbrmg@163.com
通信地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市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354300
咨询时间:夏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自然人申请: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申请:需提交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授权委托书(需盖章))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网址http://www.wys.gov.cn/cms/html/wyssrmzf/personalrequest/1097146.html进行在线填写《武夷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点此下载《申请表》填写。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点此下载)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4、信函申请
采用信函形式申请可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邮寄地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市政府办公室)。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5、当面申请
采用当面形式申请可到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进行申请,地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市政府办公室。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点此查看)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